(2016)豫039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淑芳、倪帅鹏、倪培培、倪海英申请执行黄永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芳,倪培培,倪海英,倪帅鹏,黄永魁,马淑芳,倪培培,倪海英,倪帅鹏,黄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9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芳。申请执行人倪培培。申请执行人倪海英。申请执行人倪帅鹏。被执行人黄永魁。本院作出的(2015)洛开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黄永魁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淑芳、倪培培、倪海英、倪帅鹏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淑芳、倪培培、倪海英、倪帅鹏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执行人黄永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待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91执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