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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单某与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单某。被执行人徐某。原告单某与被告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徐某于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单某2015年一半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承担相应费用。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