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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陈雪、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陈雪,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雷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雪于2015年8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9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92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