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廷与滕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廷,滕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4202号原告吕廷,男。被告滕子林,男。原告吕廷诉被告滕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滕子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廷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因家庭生活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31日偿还,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1180元,本息合计21180元。被告滕子林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吕廷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15日,被告滕子林向原告吕廷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31日偿还,并于同日为原告吕廷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5‰自2015年6月1日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共11.8个月的利息为1180元。本院认为,被告滕子林向原告吕廷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滕子林应履行偿还原告吕廷借款本金2000元的义务。对原告吕廷要求被告滕子林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滕子林向原告吕廷借款时约定于2015年5月31日偿还,原告吕廷主张被告滕子林按月利率5‰给付逾期利息1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廷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逾期利息1180元,本息合计21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