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术凯、耿连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术凯,耿连海,孙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遵化市文茂大街北侧,组织结构代码:79658788-9。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耿术凯,农民。被执行人:耿连海,农民。被执行人:孙志清,农民。本院在执行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耿术凯、耿连海、孙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