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义国、梁玉杰、李英武、赵福、张志军、王琨、康长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义国、梁玉杰、李英武、赵福、张志军、王琨、康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义国、梁玉杰、李英武、赵福、张志军、王琨、康长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义国、梁玉杰、李英武、赵福、张志军、王琨、康长山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以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5)白山仲字第12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