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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妙训与周业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妙训,周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郑妙训,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周业强,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郑妙训与周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业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妙训偿还借款63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业强约定的月利率3%,则应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业强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7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838元。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3085.14元,该款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扣划,并用以支付本案执行费用,对被执行人周业强与他人共有在罗定市某路有楼房,该楼房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由于该房屋与他人共有,暂不宜处理。本院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四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3085.14元,该款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扣划,并用以支付本案执行费用,对被执行人周业强与他人共有在罗定市某路有楼房,该楼房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由于该房屋与他人共有,暂不宜处理。导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坚审判员  谢宇平审判员  赖其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