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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红旗试点小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红旗试点小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共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要求将坐落于哈尔滨市红旗示范新区房产变更到申请人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