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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康某某、周某某与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620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损害与被告孙某某能否在原、被告住宅之间的路巷铺设下水道和自来水管有关,而本案必须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党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