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康某某、周某某与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620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损害与被告孙某某能否在原、被告住宅之间的路巷铺设下水道和自来水管有关,而本案必须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党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