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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964号原告:刘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号码:X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