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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新法与被告王洪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法,王洪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041号原告:唐新法,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惠勇,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军,男,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法与被告王洪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新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公进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