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新法与被告王洪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法,王洪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041号原告:唐新法,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惠勇,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军,男,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法与被告王洪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新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公进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