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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文广、徐肖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广,徐肖荣,徐月琴,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广,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肖荣,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月琴,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6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81000004339。郑文广与徐肖荣、徐月琴、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文广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肖荣、徐月琴归还借款249091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肖荣、徐月琴、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标的巨大。系列案件执行中对徐肖荣、徐月琴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街26号、28号店面;江山市阳光新城56幢1204室房产均已依法处置完毕,扣除抵押债权外的剩余款项已作分配支付,除外被执行人徐肖荣、徐月琴暂无其它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财产因涉及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郑文广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肖荣、徐月琴、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0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