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9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庞大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无锡易宝路车轮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庞大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锡易宝路车轮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349号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庞大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超。被执行人无锡易宝路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清勇。被执行人河北兴发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巧莉。被执行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滦民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易宝路车轮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无锡易宝路车轮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相当于17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财产期间,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无锡易宝路车轮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扣押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