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辉发城信用社与丛亚民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丛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丛亚民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代表人:许佳春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丛亚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丛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丛亚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126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