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荣根与沈奇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根,沈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006号原告曹荣根。委托代理人朱剑星,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奇。委托代理人王俭,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荣根诉被告沈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开庭前,发现原告起诉的涉案工程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而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