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沙如拉申请图布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如拉,图布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119号申请人沙如拉,女,39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图布沁,男,28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沙如拉申请图布沁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出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5月2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出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