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503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张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公告费,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通知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在7天内交纳公告费,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缴纳公告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落代理审判员 罗葳人民陪审员 谢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