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78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