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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云全申请保全执行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全,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22号原告王云全,男,49岁,住楚雄市鹿城镇李家庵村委会中所村二组11号。被告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中大街125号。法定代表人:郭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洋,男,32岁,住楚雄市中大街125号106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8409050017。王云全申请执行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保全标的为539178元,【保全查封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楚雄市开发区东瓜镇大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开国用(2009)第000009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茶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