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肖成国与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陈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肖成国,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陈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604号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和亨中心广场D栋D1003。法定代表人:梁敬芝。原告:肖成国。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海路南方明珠花园A区10栋302。法定代表人:景刚。被告:陈东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肖成国诉被告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陈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陈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陈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1.25元,由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凯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