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5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5330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金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束冬云,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6万元。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694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银行贷款710万元,且已被其他案件轮后查封,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信息,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有银行抵押贷款,且已被多次轮后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