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恩增与王建峰、王建国、渭南临渭区永合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增,渭南临渭区永合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建峰,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增,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康乐路十街坊,居民。委托代理人乔建辉,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临渭区永合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渭区吝店镇永乐村*组。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社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吝店镇永乐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前进路23号,系渭南龙之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建峰、王建国、渭南临渭区永合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恩增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恩增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王建峰、王建国、渭南临渭区永合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3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恩增若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峰、王建国、渭南临渭区永合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刚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