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东晔、王吴瑕等与何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晔,王吴瑕,陈婷婷,吴镇宇,张哲,何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613号原告:吴东晔,男,200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告:王吴瑕,女,201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上述原告法定代理人:王龙芳,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婷婷,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镇宇,男,199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张哲,男,201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哲法定代理人:张桂华,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志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思明区。原告吴东晔、王吴瑕、陈婷婷、吴镇宇、张哲与被告何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