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508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江,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欧锦园B栋1302。负责人翁海源,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宗斌,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佐,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左 立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雪凤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银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