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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进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进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644号原告: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垒县人民北路山城明珠1号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梦婷,该公司经理。被告:马进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进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县山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满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