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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晶与武汉天行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武汉天行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763号原告王晶,女,1968年4月22日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天行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3号第3栋1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卓少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晶与被告武汉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昌健独任审判。因本案审理须以另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一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