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娟、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娟,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唐娟,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娟、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唐娟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高峰的银行存款8100元;下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