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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霍焰与施东东、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焰,施东东,赵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霍焰,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施东东,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双辽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丹丹,女,1980年12月31日生,汉族,双辽市结核病防治所职工,住址同上。霍焰与施东东、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施东东、赵丹丹给付申请执行人霍焰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3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霍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82执1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