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泉泉与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泉,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泉泉,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泉泉与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育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