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商丘市教育电视台与王文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教育电视台,王文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1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教育电视台。法定代表人郝建,台长。委托代理人陈兆睿,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代理人马高平,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商丘市教育电视台与被上诉人王文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合同中关于工资待遇的条款及其他职工一起补缴养老、失业保险的决定合法有效;依法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豫1402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商丘市教育电视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5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兆睿,被上诉人王文涛的委托代理人王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认定,被告王文涛2009年1月进入被告商丘市教育电视台处工作,2009年10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摄像、编辑,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但没有为被告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2009年10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11月份的工资为560元,高于商丘市最低工资550元的标准。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每月工资1044元,高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商丘市最低工资550、700、950的标准;但低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商丘市最低工资1100元,和2014年7月至12月商丘市最低工资1250元的标准。2015年春节过后被告因孩子手术需陪护,在向原告继续要求请事假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2015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5年5月中旬原告将解聘决定用发送微信的方式通知了被告,被告的工资发放至2014年12月,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75元。原告2015年6月26向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0月29日,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原审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原告应当为被告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由于为原告补缴工伤和生育保险没有实际意义,对此请求,本院不再支持。但原告应为被告补缴2009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本院对此请求不予审理。劳动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资,2012年12月前均高于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比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低56元,合计为56元×18月=1008元;2014年7至12月,比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低206元,合计为206元×6月=1236元;两项合计:2244元。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低于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被告的行为构不成违纪解除的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当根据被告在原告处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自2009年1月进入原告处工作,一直到2015年4月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六个半月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1175×6.5=7637.5元。综上,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豫1402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商丘市教育电视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涛劳动合同签订以来的最低工资差额2244元;二、原告商丘市教育电视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37.5元;三、原告商丘市教育电视台于判决生效后十��内为原告王文涛补缴2009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计算的数额为准,原告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商丘市教育电视台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超出上诉人诉请作出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合同中关于工资待遇的条款以及与其他职工一起补交养老、失业保险的决定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认定上诉人承担最低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交养老、失业保险费,显然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无权超出上诉人的诉请进行审判;原审法院超出上诉人诉请进行判决实际上剥夺��当事人对判决事项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证据,仅提出异议也不能推翻上诉人提交的书证。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认定事实过程纯属主观臆测。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支付被告差额工资部分不符合客观事实。商丘市教育电视台属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单位效益直接挂钩。现如今,单位效益极差,多数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无法保障。王文涛在与本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事实已经知情,因此该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商丘市教育电视台解除与王文涛的劳动合同有事实根据,合法有效,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文涛在单位上班期间,先在商丘教育栏目部负责摄像工作,后又到网络运营部工作,在上班检查期间,查出王文涛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既没上班,又没有请假,有三次旷工予以通报批评。2015年1月4日,本台对其作出处理:停发其12月份工资,并同意其2015年元月份停薪休假一月的申请。但是,春节后,其又提出长期请假的申请。王文涛违反了本台的工作纪律与用工规定,其在原审庭审期间也自认存在旷工行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部分2244,其中在2014年7月份以前的部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二审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辩称,该拖欠工资不适用时效。上诉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没有支付报酬,也没交保险,因此在解除合同时应支付被上诉人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没有经济能力,与其违反法律规定并不矛盾,其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及各项保险行为,除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养老、失业保险费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全部否定裁决结果,原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依法裁判上诉人应履行的义务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本案不超诉讼时效。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低于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故原审判决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经济效益不好而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教育电视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张��朋代理审判员 段 智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