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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兰保存与袁福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保存,袁福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182号原告兰保存,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朋,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福君,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保存与被告袁福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袁福君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兰保存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保存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戈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