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詹正东申请执行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正东,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詹正东,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200号。本院依据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19.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