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谭冗蓉与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冗蓉,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谭冗蓉。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许天晓,经理。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谭冗蓉工资16678元,经济补偿金6872元,应报销的费用6529元,共计人民币30079元。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立案,并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款人民币17079元。申请执行人谭冗蓉于当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