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天龙会所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天龙会所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1083号原告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华乐大厦三楼2502室。委托代理人江溢斐,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天龙会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金塘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夏安英。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