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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319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