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319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