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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高立军,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立军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执行人高立军外出打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