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志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志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志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损失5733.91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同意划拨其存款以支付该款。我院于2016年5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王志明在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望信用合作社的存款5808.91元,其中5733.91元支付工程款及损失,2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执行费。至此,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强制履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