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邵长振与姜永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振,姜永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731号原告邵长振。被告姜永涛。原告邵长振与被告姜永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春扬独任审理。原告邵长振诉称,2015年7月份,原告邵长振为被告建设厂棚,工作期间受伤,伤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后经双方协议,被告同意再支付原告误工费1.2万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以种种借口推拖,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因原告邵长振不能提供被告姜永涛准确的身份信息,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长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述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