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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大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452号原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01060C。法定代表人黄胜,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大荣,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