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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恢9杨建勇、王彩霞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建勇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