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22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