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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22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