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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宫洪涛与李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洪涛,李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91号申请人宫洪涛,男,汉族,1968年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李雪艳,女,汉族,1958年生,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宫洪涛与被执行人李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宫洪涛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并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涞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