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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秀艳诉于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艳,于连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艳,女,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于连柱,男,蒙古族,个体,所在地扎旗。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陈秀英申请执行于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连柱应支付申请人陈秀艳案款75924.00元,案件受理费849.00元,执行费1038.8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于连柱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 宝 泉审判员 赵 锦 涛审判员 张 天 罡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乌汗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