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故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故事,李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故事,男,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李锁柱,男,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故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