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72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启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泉港旭升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启顺海运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旭升海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启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72-2号,办公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滨海北路1号海客瀛洲第B1幢2101室。法定代表人叶云竹,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泉港旭升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五路世纪新城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全。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启顺海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泉州泉港旭升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履行(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泉州泉港旭升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992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泉州泉港旭升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连云港启顺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三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泉州泉港旭升海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9.25元,已被本院冻结;无房产、车辆、船舶登记记录;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你公司可申请继续执行。如对法院的决定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后,本院将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以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迪荣审��判员陈水柱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