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执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冯程程申请执行李哲杨帅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程程,李哲,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1034号申请人冯程程,女,被执行人李哲,男,被执行人杨帅,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赛执字第10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李润林审判员 : 荣 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