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丁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丁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219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朗诗绿色家园小区17#楼101、103、104室。代表人:邓鹏。委托代理人:孙伟、王亚娟,公司员工。被告:丁素芳。委托代理人:陈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丁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