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119号原告:赵某某,男,2000年8月10日生,汉族,学生,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法定代理人:赵更须,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系赵某某之父。被告:贾某某,男,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谢某某,男,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贾某某、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