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菊香、张晓霞、张晓燕与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香,张晓燕,张晓霞,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824号原告王菊香。委托代理人吕成生,凉州区黄羊法律援助中心黄羊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晓燕。原告张晓霞。被告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严玉祥。系该村民小组代理组长。原告王菊香、张晓霞、张晓燕诉被告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黄羊村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2009年底,黄羊红太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黄羊村四组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该组成立的调整土地领导小组对全组征地后剩余土地进行了丈量,其中耕地有271.5亩。2010年2月2日,被告黄羊村四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土地进行了调整,其中规定,出嫁的姑娘坚决不予取地、公职人员不予调地、死亡人口坚决予以取地。在实际调整土地时,黄羊村四组将该组所有出嫁人员,公职人员,死亡人员的土地都进行了收回,然后就2010年的现有人口数对土地进行了调整分配。在这次调地过程中,根据村民会议通过的调地方案,原告王菊香的公公张成学、婆婆刘淑珍(已死亡)的土地属于应当收回土地的范围,被告遂按照调地方案收回,原告张晓霞、张晓燕(当时已结婚出嫁)的土地属于不应收回的土地,但在实际调地过程中也被收回。原告认为,被告形成的村民会议决定未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程序违法,同时收回原告张晓燕、张晓霞土地的行为也违背了村民会议的决定(即出嫁的姑娘不予取地),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张晓霞、张晓燕及原告王菊香的公公张成学、婆婆刘淑珍四人的承包地5.96亩。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菊香、张晓霞、张晓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