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1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石华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扣划被执行人石华英银行存款1500元外;下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